為更好地助力我所青年律師的成長,4月8日下午,瀛和·廈門所——福建瀛坤律師事務所刑事專業委員會一行受邀來訪瀛同所進行刑辯及涉外業務的交流分享會,我所創始合伙人王培偉律師主持本場交流會。
走私案件有自身的特殊性,呈現對合化、鏈條化和專業化的特點。紀俊毅律師從12個走私案的判決結果與辯護思路逐一說起、層層引題,從“主從犯之辯”、“既未遂之辯”、“核稅之辯”三個方面全面闡釋走私案件辯護難點與策略。
紀俊毅律師點出在司法實踐中,很多法院仍認為貨主是走私犯罪的主要和最終獲利者,不宜認定為從犯。即使是被動型的“包通關”走私,對于單一貨主來說,攬貨者獲利并不多,主要是走量,走私必然是多個環節的行為配合才完成,核心是判斷哪個實行行為對走私犯罪的完成起到決定性作用。
繞關走私的參與者可以分為三類,一類是組織者,比如老板、船東等,一般都認定為主犯;一類是受雇傭的船上人員,通常追究刑事責任的包括管事、船長、輪機長,其他船上人員沒有特殊情況一般不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實際中管事一般代表船東上船監督,起到指揮航行路線和現場交涉的作用,這種情況下就可能不能認定為從犯;而輔助人員,比如跑腿的馬仔等等,這些比較好認定為從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