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瀛和武漢、武漢市美麗江城環境發展法律服務中心、中國政法大學環境資源法研究和服務中心,北京環助律師事務所聯合舉辦的以“環保NGO的發展和環境公益訴訟”為主題的交流會在瀛和武漢會議室舉行。環保NGO、武漢高校學生代表及相關律師人員25余人出席會議。
本次活動特邀武漢市美麗江城環境發展法律服務中心負責人、瀛和武漢高級合伙人胡少波律師;襄陽綠家園環境法宣教公益中心負責人、湖北隆中律師事務所環境律師吳安心律師;中國政法大學環境資源法研究和服務中心、北京環助律師事務所祝文賀律師對本次會議的主題進行精彩的分享。
瀛和武漢執行主任錢謙良律師發表會議致辭,錢主任指出:環境問題越發受到社會的廣泛關注,環境公益訴訟的在訴訟中的地位越來越重要,而在訴訟中律師的作用尤為突出,因此由律師帶頭指導并幫助環保NGO,環境公益訴訟的發展前景將會越來越好。
瀛和武漢高級合伙人胡少波律師從環保NGO的性質、發展現狀以及面臨的困境一一作出相應的對策并在會上進行了深入的講解。同時胡律師還分別從環境公益訴訟的立法背景、2015年社會組織和檢察機關開展環境公益訴訟的情況、環境公益訴訟中出現的問題等方面分析了2015年環境公益訴訟的整體情況。胡律師分析目前我國環保NGO發展現處于瓶頸階段,主要表現在:嚴格的登記注冊制度,缺乏政府、公眾的認可度,經費的匱乏,自身建設能力的欠缺;提供的對策有:認準目標,加強自身建設,堅守信念,防控風險。
吳安心律師以長汀畜禽養殖水污染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為例,分別從案件背景、污染事實、訴訟請求、法院管轄、抗辯事由、調解結果,案例啟示等多層次,多角度對環境公益訴訟進行了分析講解。
祝文賀律師以福建南平環境生態破壞案為例,分別從福建南平案的基本案情、兩審的基本情況、法院判決等方面進行了分析,提出了此案對環境公益訴訟產生的幾個重要意義:一是法院對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主體既要規范,但門檻也不能過高;二是本案首次判決賠償生態服務功能損失;三是強調了專家輔助人出庭制度;四是明確行政執法機構不承擔公益訴訟民事責任。
參會人員還從環保NGO的內部建設、業務范圍、外部風險,高校大學生如何發展環保社團,如何與社會環保NGO合作等多面進行了深入的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