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展現瀛和知識產權律師專業形象,提高瀛和律師知識產權專業化水平,瀛和律師機構近期匯編2019年度“十大知識產權典型案例”,值此4.26世界知識產權日到來之際重磅發布。
瀛和2019年度知識產權典型案例包括版權類5個(均為侵害網絡信息傳播權糾紛),專利類2個(侵害發明專利糾紛和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商標類2個(侵害商標專用權權糾紛和商標撤銷行政糾紛),不正當競爭類1個(侵害知名商品包裝裝潢權糾紛)。具體如下:
01 原告賽智環保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與 被告昆山資福機電工程 有限公司、資福機電工程(天津)有限公司等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
(注:此案入榜天津高院2019年度知識產權保護十大案例)
案號: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2019)津民終字第68號。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8)津01民初132號
一二審代理律師:趙宇 天津瀛略律師事務所律師(原告方)
原告天津賽智公司,以3件涂裝環保發明專利起訴蘇州資福公司(研發方、總公司)、天津資福公司(銷售方、子公司)、天津合力嘉公司(使用方)、天津合力佳公司(使用方)四公司侵害發明專利專利權,要求停止侵權、索賠500萬元(含臨時期保護費、合理費用等)。
天津一中院經過2次現場勘查(侵權設備是12臺設備、單臺占地10多平方);五次開庭;做出天津資福公司(銷售方)部分侵權、賠償50萬的一審判決。
權利人不服一審判決,委托趙宇律師代理提出上訴,天津高院進行開庭審理和一次現場勘查,最后改判:蘇州資福公司(研發方、總公司)、天津資福公司(銷售方、子公司)共同侵權,賠償110余萬(含臨時期保護費10萬、合理費6萬多),權利人基本實現訴訟目標。
典型意義與啟示
一、本案用3件發明專利權打包訴訟,在技術分析對較為復雜繁瑣,被告提出無效宣告難度較高,由此給被告造成強大壓力,經過多次開通和現場勘查,最后二審法院支持12件產品侵犯2件發明專利權,研發者(昆山資福、總公司)、銷售者(天津資福、子公司)共同侵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基本實現我方訴訟目標;
二、判賠額度屬于天津高院近年判賠最高數目,總計約110萬(含合理費用等),鑒于國家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大環境、在專利侵權實務中具有典型意義,和依法保護民營企業知識產權的積極意義,已經入選天津保護知識產權2019年度十大案例(序號3)。
天津高院評價:本案是保護科技型民營企業發明創造成果的典型案例。生效裁判對于確定專利權保護范圍、等同侵權、關聯企業的共同侵權責任、許諾銷售、臨時保護期間等問題均進行了分析,對于較為復雜的專利侵權案件的事實查明和法律適用有很好的借鑒價值。
三、本案屬于二審改判案件,對一審的相關觀點給予糾正,涉及給予一些專利侵權認定的實務問題給予明確闡述。具體如下:
(一)對位于侵權人管轄范圍內的大型設備的取證及現場勘察實務注意要點;
(二)侵權人篡改實物證據的實況及適用舉證妨礙的不利推定;
(三)發明專利臨時保護期的時間點確定及爭辯要點;
(四)如何利用網站宣傳、商標標示、圖紙標識等確定研發者與銷售者的共同侵權行為。
(五)多項核心發明點相似的發明專利,應當如何酌情確定侵權賠償數目。
02 原告 ??松梨诠?與 被告 國家知識產權局 第三人??松ㄌ旖颍┙饘僦破酚邢薰?商標權撤銷復審行政糾紛案件。
案號: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7)京73行初3004號
代理律師:趙宇 天津瀛略律師事務所 (第三人)
原告 ??松梨诠荆ㄊ澜?00強企業、大名鼎鼎石油巨頭),擁有注冊號為1515089號“EEXON MOBIL”商標),專用權期限為2011年1月28日到2021年1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第6類):普通金屬合金、鋼管、金屬建筑物、金屬軌道、五金器具、金屬容器、金屬風標、普通金屬藝術品等。
第三人 埃克森(天津)金屬制品有限公司,是天津一家從事綜合性五金制品領域的加工企業,為眾多機械電氣領域的知名企業提供工業配件等。
鑒于埃克森美孚公司的“EEXON MOBIL”商標可能對埃克森(天津)金屬制品有限公司 形成商標侵權的威脅,故天津公司經過研究,發現上述商標計劃權利人并未正常使用,屬于一個拓展商標防御的目的,按照律師的建議可以通過“商標撤三”方式徹底消除上述商標的威脅,維護自己企業的正常使用的權益。
按照上述思路,由趙宇律師全面代理,啟動撤三行政程序,在北京知識產法院的進行行政訴訟。
被訴決定認定(商標撤銷決定書):訴爭商標在指定期間在核定商品上未進行公開、真實、合法地商業使用,訴爭商標予以撤銷。
原告訴稱:一、原告提交的證據足以證明訴爭商標在核定使用的金屬容器上進行了公開、合法、真實的商業使用,請求維持訴爭的注冊商標;二、第三人對訴爭商標提出撤銷申請缺乏正當性,請求法院依法撤銷被訴決定,判令被告重新作出決定。
被告辯稱:被訴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第三人訴稱:一、原告提交的證據不符合商標法撤銷制度上的真實使用的要求。二、原告關于第三人行為不當、出于惡意撤銷訴爭商標的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三、原告起訴狀僅有現代理人和原代理人的簽名,其是否具有啟動行政訴訟的法律效力存疑。綜上,第三人同意被訴決定,請求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訴爭商標(EEXON MOBIL)的注冊人為原告,專用權期限為2011年1月28日到2021年1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第6類):普通金屬合金、鋼管、金屬建筑物、金屬軌道、五金器具、金屬容器、金屬風標、普通金屬藝術品等。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定:商標的使用是指商標的商業使用,包括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商標的使用不僅要公開、真實、合法,還應該與特定商品、服務相聯系并且必須發生在商業活動中,以使商標起到區分商品、服務來源的作用。
本案中,原告提交了“Mobil”鐵罐裝潤滑油產品照片、網絡銷售頁面及網絡評價等證據用以證明訴爭商標的實際使用,但上述證據顯示的標識與訴爭商標“EEXONMOBIL”并不一致,且在潤滑油商品容器上使用相關標識的行為屬于對該標識在潤滑油商品上的商業使用,并不等同于其在第6類”普通金屬合金、金屬容器“等產品上的使用。原告提交的其他在案證據亦與訴爭商標的實際使用無關,且部分為原告自制證據,證明力較弱。因此,本案未形成完整證據鏈證明訴爭商標在指定期間內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上進行真實、合法、有效的商業使用。原告第三人系惡意提起撤銷申請的主張并非本案審查范圍,本院不予評述。
一審判決:判決駁回原告(??松梨诠荆┰V訟請求。
后三方未上訴,一審判決生效。
典型意義與啟示
一、國內小民營企業勇于挑戰跨國500強公司,歷盡訴訟的艱險后終于成功,彰顯國內企業自強不屈的勇氣和風格,也說明了國內企業只有不斷增強知識產權意識、運用好知識產權工具,就合法利用知識產權規則來搶占國內國際市場,為企業的良好發展奠定了堅實基礎。
二、企業經營者及對應的競爭者必須注重商標戰略,如,本案在商標注冊、商標使用、商標保護、甚至商標反擊方面都非常有借鑒意義,是一個小規模的商標戰略。
三、商標申請核準注冊后,要對所核準的商標在指定期間內公開、真實、合法的進行商業使用,從而形成商標意義上的使用,這對于商標效力的延續或強化是非常重要,也杜絕了競爭對手的撤三進攻;
四、商標應該與特定商品、服務相聯系并且必須發生在商業活動中,使商標真正起到區分作用,即具備顯著性,有識別性;
五、關于商標公開、真實、合法的進行商業使用的證據最好是商標用在特定商品、服務或兩者對應的銷售合同、廣告宣傳上的證據,也就是說在生產銷售過程中要特別注意這方面證據的保留。
另外,本案裁判文書已經發布在北京法院網,判決書鏈接:
http://www.bjcourt.gov.cn/cpws/paperView.htm?id=100874523353&n=1
03 周XX訴愛XX有限公司、東莞市XX有限公司、楊XX侵害商標權糾紛
一審案號:(2017)粵0106民初21212號
二審案號:(2019)粵73民終3904號
一、二審代理律師:朱青山 廣東瀛真律師事務所律師(原告方)
原告是第4875585號Aicon商標的注冊人,該商標核準使用的商品是第9類眼鏡,隱形眼鏡,眼鏡盒,隱形眼鏡盒等。愛XX有限公司長期以來銷售印有Alcon®商標的隱形眼鏡、隱形眼鏡盒。東莞市XX有限公司、楊XX系從愛XX有限公司進貨。
在中國大陸范圍內,被告在眼鏡、隱形眼鏡上均沒有注冊Alcon形式商標。案外人諾X公司是第G1088618號“ALCON”商標的注冊人,諾X公司授權愛XX有限公司授權在中國大陸地區使用“ALCON”商標,該商標核準使用的商品是第9類商品,但“ALCON”商標注冊時間晚于原告4875585號Aicon商標時間,為此,原告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于認定上述兩商標構成修改前《商標法》第二十八條所指使用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給予第G1088618號ALCON商標無效宣告。后諾X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商標行政訴訟,被告以此為由提出中止審理的申請。
本案立案后,愛XX有限公司先后提出原告系惡意注冊,案外人諾X公司在案外眼科A/B超系統、人工晶體等產品上享有知名度,案外人諾X公司在該部分商品上在先注冊有“AIcon”形式商標,且人工晶體與隱形眼鏡為類似商品,該案外人對“Aicon”商標享有在先權利,被告銷售的商品有合法來源等抗辯理由。一審法院立案后,先后開庭8次,最終認定愛XX有限公司行為構成侵權,愛XX有限公司合法來源抗辯的理由不成立,應向原告賠償60萬元。一審判決后,愛XX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訴,后雙方庭外達成和解,案件息訟。
典型意義與啟示
本案二審雖然以庭外和解結案,但一審法院判決對以下問題進行了有益的探索,具體如下:
一、相關聯的且正在進行的行政訴訟是否構成中止民事侵權案件的當然理由;
二、商標侵權案件中類似商品的認定;
三、商標侵權案件中近似商標的認定;
四、改變商標大小寫形式是否屬于商標的合理使用問題;
五、合法來源抗辯及其例外的判定標準
六、如何確定商標侵權案件的賠償數額
04 廣東南方數媒工場科技有限責任公司 訴 深圳克雷吉山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 糾紛案
案號: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2018)粵0104民初5065號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2019)粵73民終1620號
一二審代理律師:劉敏 遼寧瀛沈律師事務所(原告)
原告廣東南方數媒工場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訴深圳克雷吉山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侵犯原告擁有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文字作品《刺死辱母者》,要求被告刪除侵權文章,賠償因其侵權行為給原告造成的經濟損失6000元和維權產生的合理費用4000元,被告賠禮道歉,被告承擔訴訟費用。
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深圳克雷吉山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廣東南方數媒工場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10000元,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不服一審法院判決,提起上訴,一審原告委托劉敏律師代理本案,參與二審訴訟。廣州知識產權法院開庭審理,對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全部予以認可,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訴訟費由上訴人承擔。
典型意義與啟示
一、本案采用新型電子證據“存證云”對本案侵權行為進行證據保全,法院對“存證云”平臺的取證、證據保存與驗證的過程,證明在證據保全時,相關網頁內容的客觀真實性。
二、被告對一審法院、二審法院審判員的惡意詆毀事實以及在訴訟過程中不誠信表現酌情判賠,賠償原告造成的經濟損失6000元和維權產生的合理費用4000元。
三、法院對律師維權過程中提出的維權合理費用支持數額高。
四、被告不承認克雷吉山官網和微信公眾號是其所有,否認發布案涉文章的事實,我方通過電子證據保全以及查找比對在微信公眾號“吳樹根”上發布的文章,文章標題并文末均有被告公司名稱克雷吉山出現,且吳樹根是被告公司唯一股東、法定代表人,法院查明微信公眾號“吳樹根”為被告運營,判定本案被告在其平臺上所發布案涉文章構成對原告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權。
05 原告沈陽互萌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訴杭州藝沛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杭州群拓服飾有限公司、浙江天貓網絡有限公司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案
案號:杭州市余杭區人民法院(2019)浙0110民初16606號
一審律師:楊帆 遼寧瀛沈律師事務所(原告)
原告沈陽互萌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權的《五花保佑》8幅系列美術作品,被告杭州藝沛電子商務有限公司(銷售方)、杭州群拓服飾有限公司(生產方)作為其衛衣印花生產銷售在浙江天貓網絡有限公司(第三方售賣平臺)運營的天貓平臺。要求被告杭州藝沛、杭州群拓公司停止侵權行為,被告天貓公司披露侵權商品的銷售數據,索賠20萬元。
杭州市余杭區人民法院經對原告所提供的公證書及涉案作品版權登記證書證實,最后判處被告杭州群拓服飾有限公司賠償25000元、被告杭州藝沛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賠償10000元,合計35000元,權利人已基本實現訴訟目的,目前被告杭州群拓服飾有限公司上訴啟動二審程序。
典型意義與啟示
一、本案為電商平臺實物侵權,對于淘寶店鋪侵權行為進行公證證據保全,通過瀏覽侵權頁面、購買侵權產品鎖定了實際的侵權責任人,經法院審理查明,最終確定生產方和銷售方為共同承擔連帶侵權責任。
二、原告為本案提供了充足的合理費用票據(律師費、差旅費、公證費、購買成本費),且法院綜合考慮本案復雜程度、原告的社會影響力、知名度以及原告的損失,對本案按照法定的賠償標準支持了較高的金額。
判決書鏈接:
http://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f4d903a37c1f497583e5ab7b009bacf6
06 界面(上海)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訴許昌市眾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
案號: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2018)滬0104民初16571號
一審案件代理律師:楊帆 遼寧瀛沈律師事務所(原告)
劉敏 遼寧瀛沈律師事務所(原告)
原告界面(上海)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訴許昌市眾人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原告擁有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文字作品《小米七年》,要求被告刪除侵權文章,賠償其因侵權行為給原告造成的經濟損失和維權產生的合理費用合計10,000元。
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許昌市眾人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界面上海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6,000元,權利人已依法維護了自身的合法權益。
典型意義與啟示
一、本案采用新型電子證據“存證云”對本案侵權行為進行證據保全,法院對“存證云”平臺的取證、證據保存與驗證的過程,證明在證據保全時,相關網頁內容的客觀真實性。
二、我方提出總計10000元的經濟損失和合理費用,法院綜合考慮案涉文章的字數、作品價值、社會影響力以及被告的主觀惡意程度,依法判處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6000元。
判決書鏈接:
http://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cd8a9dd1499f4bd6bf76a9c500cabef8
07 大道機械裝備有限公司 訴 諾雷(天津)科技有限公司 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
案號: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9)津01民初76號
代理律師:薛瑞明 天津瀛略律師事務所(被告方)
委托人(本案被告)中標的劉莊礦偶合器修繕合同項目名稱為:劉莊煤礦171305、11101面福伊特偶合器維修。該項目是維修進口設備,原生產廠家為德國福伊特驅動技術有限公司,型號為562DTPKWL2-1000,數量是六臺。該項目原告大道機械裝備有限公司沒有參與投標,而原告認為被告中標偶合器維修件涉嫌侵犯了其實用新型專利權。
原告大道機械裝備有限公司 因 訴被告諾雷(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一案,于2019年1月30日在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立案,提出了如下訴訟請求:停止侵權、索賠200萬元,賠償合理費用7.5萬元。
2019年5月23日薛律師接受被告委托承辦該案,但此時已經過了答辯期,錯過了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就該專利提無效的最佳時機,且該案原告索賠金額巨大。我們與委托人仔細分析了該案案情,與委托人一道研判該專利所涉技術領域,決定從專利撰寫入手,找出撰寫漏洞及缺陷;比對委托人產品與案涉專利的技術特征,找出差異。這兩個思路確定后,找到了這個專利的撰寫缺陷-專利說明書、說明書附圖和權利要求書描述的技術特征不符;詳細羅列了委托人產品與案涉專利的技術特征的比對,委托人產品技術特征沒有落入案涉專利的保護范圍。
在第1次開庭時,我們向法官提出了上述意見;在第2次開庭時,我們告知法官涉案專利已由被告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宣告該專利無效;在第3次開庭時,原告大道機械裝備有限公司以另行解決為由于2019年9月23日向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了撤訴申請。
一審法院裁定:準許原告大道機械裝備有限公司撤回起訴。被告方獲得勝訴。
典型意義與啟示
一、對案件結果要有信心,堅持訴訟可能獲得侵權不成立的判決。該侵權不成立的判決可能會導致原告專利無用,進而無法起到威懾競爭對手的作用從而迫使原告撤訴;
二、因為實用新型專利不經過實質審查,要重視實用新型專利權利要求書與說明書及附圖的匹配度審查,不放過細節;
三、專利權利的特性就是權利不穩定,不要迷信專利證書,分析專利技術方案和技術特征后,盡可能用好專利無效策略,讓對手有所顧忌。
判決書鏈接:
http://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1b273a1ddae74ae68557aaf701657b04
08 蕪湖市協本企業管理咨詢有限責任公司 訴 北京普華網聯科技有限公司 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 糾紛案
案號:(2019)皖0291民初1585號
代理律師:陳凱 安徽瀛國倫律師事務所律師(原告方)
2019年1月7日,廣州楊坤龍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版權聲明書》一份,聲明其合法擁有《怎么寫粉絲一看到就想關注的公眾號介紹?|詳解6個方法30個案例》作品的著作權,現將該些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及該權利的相關權利全部轉讓,并授權受讓人以自己的名義對案涉作品轉讓前后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侵權行為提起訴訟,以追究侵權人的法律責任,且有權獲得因此產生的賠償或補償。原告蕪湖市協本企業管理咨詢有限責任公司通過受讓取得上述權利。2019年1月11日原告發現被告運營的微信公眾號三里人家招商服務(sanli0523)在許可且未支付任何報酬的情況下,違法轉載并向公眾傳播案涉作品。
原告向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刪除侵權文章,停止侵權行為;賠償因其侵權行為給原告造成的經濟損失和原告因維權產生的合理費用合計人民幣12000元。針對本案,代理律師與受理法院多次溝通建議適用懲罰性賠償的理念,最終法院判決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11000元,該案現已執行完畢。
典型意義與啟示
從相關著作權法律的規定來看,目前全國范圍內法院的生效判例,判決數額不等,賠償主要是補償性賠償,很少有法院采用懲罰性賠償的司法理念。訴訟中需要原告提供證據證明證明原告因侵權所致的實際損失或者被告因侵權所獲的利益,在實踐中這樣的舉證特別困難。在無法舉證證明的情況下,由法院依法酌情確定賠償金額。從以往判例來看,在全國范圍內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案件判決標準不一,如有的法院計算侵權文章字數,再根據稿酬標準的二至五倍計算賠償數額。
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在本案中,判決金額達到11000元,目前為全國最高。我國《商標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已經確定了懲罰性賠償制度,而《著作權法》尚未明確規定懲罰性賠償制度。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在此類案件審判中適用罰性賠償制度,體現了該院通過實施懲罰性賠償、加大對侵權行為的遏制和打擊力度的司法理念;體現了人民法院有效解決維權舉證難、成本高、賠償低、效果差等困境,強化權利人對著作權保護的信心,顯了以懲罰性賠償守住著作權保護底線的法治思維和堅強決心。此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提高知識產權侵權成本,切實降低維權成本”的要求,減輕了當事人的舉證負擔的要求。
09 原告上海A有限公司 與 被告天津B公司 侵害知名商品包裝裝潢權案糾紛案
案號:天津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9)津01民初178號
天津高級人民法院(2019)津民終417號
一二審代理律師:趙宇、薛瑞明 天津瀛略律師事務所(被告方)
原告上海A公司向天津一中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立即停止使用與原告權利產品相同或近似的包裝、裝潢;2.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和合理費用共計35萬元;3.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原告提交證據如下:
1.“馳名商標”證書;2.“最具潛力的上海老商標”獲獎證書;3.“上海市卓越質量管理先進企業”榮譽證書;4.“上海市著名商標”證書(復制件);5.《A畫材信息》宣傳水粉畫及《新民晚報》一水粉畫抄襲者的 “道歉聲明”;6.“上海名牌”證書;7.“中華老字號”證書;8.“上海品牌”認證證書;9.相關產品購買公證書,擬證明被告生產、銷售被控侵權產品的事實;10.原被告產品對比圖,擬證明被控侵權產品的包裝、裝潢與原告產品極其近似,構成不正當競爭;11.公證費發票,擬證明原告為本次維權支出合理費用若干元;12.上海著名商標的附頁為上海xxxx廠生產的水粉畫產品的外包裝,(并沒有顯示原告的企業名稱)13.《關于注冊商標使用協議》《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擬證明1993年2月20日至2020年3月31日,上海美術顏料廠持續許可原告使用“A”牌系列商標;14.《外觀設計專利證書》及SooPAT網站下載的專利信息,擬證明相關款A顏料包裝為原告產品所特有;15.《作品登記證書》,擬證明A相關畫包裝為原告產品所特有;16.百度圖片及鏈接,擬證明原告多年來一直使用涉案顏料包裝;17.A包裝檔案,擬證明涉案包裝有過修改,但主要設計元素未變;18.《上海市著名商標1997-1998》,證明原告自1997年前即使用;19.《A畫材信息》,擬證明1994年原告即已就水粉畫顏料包裝開展過維權;20.律師費發票及原告產品實物,證明原告為維權支出律師費若干元;21.《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證明上海美術顏料廠將“A”系列商標轉讓給上海A畫材有限公司后,上海A畫材有限公司將商標許可給原告使用,許可期限自2019年1月27日至2029年1月26日;22.《上海市著名商標證書》,擬證明涉案商標被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認定為上海市著名商標。
被告答辯:原告提交眾多的品牌榮譽性的證據(如中國馳名商標、中華老字號、上海著名商標、上海名牌、上海老商標、品牌證書、卓越質量獎、國之寶證書、失效的外觀專利證書等),欲證明其公司知名、水粉畫顏料產品知名、涉案的水粉畫顏料產品的外包裝裝潢的特有。關于上述品牌榮譽性證據,被告認為與本案沒有關聯性或關聯性很弱,均不能達到其證明目的。
被告提供的證據中只有證據8上海著名商標的附頁為上海美術顏料廠的水粉畫產品的外包裝,并沒有顯示原告的企業名稱,也就是無法得出是原告的使用行為,更得不出原告該款產品的知名度的結論。
天津第一中級法院一審判決要點如下:
……最后,關于商標知名度與有一定影響的包裝之間的關系:A公司提交的商標許可協議以及商標知名度等證據,能夠證明A公司持續使用A牌系列商標以及商標知名度的事實,但商標與商品包裝是不同的商業標識,商標的知名度無法推出涉案水粉畫顏料包裝即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包裝,因此,A公司提交的現有證據并不能證明涉案水粉畫顏料包裝為有一定影響(知名性)的包裝,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項的構成要件。因此,A公司主張被訴行為構成擅自使用其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包裝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本院不予支持。
一審法院認為不構成反法保護的客體,判令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后二審程序中雙方達成和解結案。
典型意義與啟示
一、在知名商品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糾紛中,知名商品包裝裝潢的知名性是一個成為法律給予的保護客體的前提條件,辦案律師需要專業加慧眼,必須要找到案件的點睛之筆——即要找到包裝裝潢知名證據,否則會因為不具備法律規定的知名性而功虧一簣。
二、品牌榮譽性證據(淺論馳名商標、中華老字號、名牌產品等)對知名商品包裝裝潢知名性的認定中:品牌榮譽性證據很重要,具有強大的烘托作用,但是單一效果有限,必須借助能夠直接展示了涉案包裝裝潢的明顯證據,才能實現完整的證明目的。
三、權利人在商業交往中,要有意識的權利宣示和外觀展示,特別是進行規范的權利宣示和外觀展示,如主體一定要準確無誤、展示的關鍵部位需清晰無誤、展示的時間可追溯、印刷合同及單據完整等,為后期維權成功打下堅實的基礎。
四、知名商品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案屬于搭蹭企業商譽領域,屬于一個權利性質及權利基礎不太明晰的糾紛類型,對雙方律師、審理法官來說,都是一件需要精心準備、專心研究的狀態去完成的繁雜瑣碎的工作。特別是各方律師慧眼透過迷霧,才能找到問題核心,并正確的還原法律事實和準確的運用法律條文,以維護相關市場參與者的合法權益。
10 原告文章無憂公司訴青年創業園公司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案
案號: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2019)津0116民初3739號
代理律師:郭金潔、沈溪 天津瀛略律師事務所律師(原告方)
原告文章無憂公司,以被告青年創業園公司未經其授權、未向其支付費用、擅自將原告享有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文章發表在青年創業園公司運營的公眾賬號上為由,要求刪除文章、停止侵權,并索賠10000元(含經濟損失和合理費用)。
天津濱海新區法院經開庭審理,認定青年創業園公司的行為構成對文章無憂公司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犯,判決青年創業園公司支付文章無憂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2000元,駁回文章無憂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與啟示
一、隨著信息化時代的到來,人們對網絡的使用也隨之增加。網絡上存在大量未經授權、違法轉載文章、圖片的情況。人們在觀念中形成一種固定的思維,即大家都做的事情,就一定是合法的。其實不然。根據法律規定,除法定許可等情形外,未經許可轉載即構成侵權,本案在一定程度上說明了人們的法律意識淡薄,法治觀念有待提高;互聯網時代注重知識產權保護的勢在必行。
二、關于網絡侵權的管轄法院的問題,如有選擇更有利的原告地法院,本案給出思路,本案中青年創業園公司的注冊地為天津市紅橋區,根據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本案為侵權案件,侵權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侵權行為地管轄,侵權行為地又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或侵權結果發生地,故原告向侵權結果發生地即原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訴訟,符合法律的相關規定,天津濱海新區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
三、關于原告文章無憂公司是否具有起訴資格?不結合網絡版權侵權案件中,涉案文章雖然不是起訴人原創的,但起訴人從原創作者處依法受讓了信息網絡傳播權等相關權利,那么,受讓者(即本案的文章無憂公司)便有權對侵犯其權利的行為可以提起訴訟,依法給予追責。